• 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7-03
  • 名称 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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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爱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和黑环函【2016】67号文件、牡环函【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省畜牧产业发展推进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区政府依法划定的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禽畜养殖专业户的区域。限养区是指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爱民区建成区内,镇、办事处居民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



2.爱民区规划区、三道关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以内陆域;镇、村、自然屯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以内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全区水库及周边500米以内;境内八达河、丰收河、新开河、三岔河、北安河、放牛河、青龙溪等主要河流主河道及两岸500米陆域以内。



5.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周边1000米范围以内;旅游度假区周边1000米范围以内。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高速公路爱民区段两侧外延500米以内;铁路爱民区段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国道、省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爱民区建成区到乡镇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各重点景区、旅游重点村旅游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爱民区规划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区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制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实施方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镇、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划定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搬迁关闭工作,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鼓励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关停搬迁,以促进养殖业从禁养区、限养区向非禁养区转移和发展;配合市畜牧局及区环保局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



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全区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区环保局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等规定规范建设、经营。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负责禁养区内水库及周边,境内八达河、丰收河、三岔河、北安河、放牛河、青龙溪等主要河流主河道及两岸500米陆域以内、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负责提供主要国家级和省级主要交通干线名单、途径乡镇区域边界。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禁养区内、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全区畜禽禁养区搬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区农业局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规划使用手续报市规划局进行初审。并请市规划局提供城市(镇)建成区规划范围图。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区域范围。



区文化体育局:负责提供需要国家级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点位图。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协助开展城市建成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和管控执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区财政局:根据畜禽禁养区搬迁关闭等相关要求,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资金补偿方案,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七、完成时限



按黑环函【2016】67号文件、牡环函【2016】37号文件要求,镇、办事处在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镇、办事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实施方案》和《镇、办事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示意图》;在2016年12月底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关闭和搬迁辖区内禽畜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备案制度、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四)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进全区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镇街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厂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20日发布的《爱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牡爱政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主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 承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3-579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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