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1-09
  • 名称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对象条件及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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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对象条件及政策解释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及政策解释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其他规定

(一)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二)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已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夫妻,履行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手续,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有关数据分别统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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