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
2021-01-09 16:51:01 来源:

一、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的正式文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名称:须提交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免职文件;

(六)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七)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情况;增设放射诊疗科目,须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增设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诊疗科目的,须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复印件。

(八)变更地址:跨区迁移,需提供迁移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验收情况记录表、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街道及房屋内部平面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变更床位数的,应提交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附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附件3.申请单位承诺书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材料清单


 温馨提示:

  1、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逐页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清楚并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主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 承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3-579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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