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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02 来源: 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小经营的核准标准制定、督查、指导等工作。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可接受上级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核准、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小经营一般规定

第四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五条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经营类别、食品小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小经营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六条 食品小经营的经营类别为: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存在多个经营类别的,可据实逐一填写,从事网络经营的要在其经营类别后以括弧标注。

第七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项目为: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与食品经营许可中其他类食品销售定义一致);热食制售;冷食制售;生食制售;糕点类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鲜榨果蔬汁);其他类食品制售(与食品经营许可中其他类食品制售定义一致)。

第八条 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主体业态为小超市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主体业态为小餐饮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食品小经营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校外托管机构和现场制售的,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的经营项目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场所不须现场核查,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直接发放《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申请的经营项目未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场所须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已取得《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经营者,核准发证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准发证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对被撤销核准证书的食品经营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核准方式。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者提交);

(三)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自查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者提交);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核准证管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适用于核准证新办、延续、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经营地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小经营者应按照经营类别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十六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三章 食品小经营特殊规定

第一节 食品小超市

第十七条 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有形市场商场内食品销售柜台摊床)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30㎡以下。

第十八条 食品小超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现场制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小超市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应具备《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二节 食品现场制售

第二十条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有固定经营门店、且使用面积超过30㎡的现场制售,按《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餐饮类有关规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30㎡以下的,按本办法核准发证。

商场、超市主办方自营现场制售的,可按本办法审核通过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加现场制售项目。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从事现场制售的,按本办法核发《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设施设备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

(二)食品处理区隔断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设置;

(三)经营场所墙面、地面、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四)经营场所设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清洗设备不少于2个;

(五)现场制售区域与消费区域应有效隔断,制售区域内应设置有使用面积大于等于2㎡的制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台;

(六)提供现场制售经营场所的主办方,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现场制售食品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公示板;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第三节 食品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限定在60㎡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二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

第二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有给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防鼠设施。地漏带水封。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粗加工场所有1.5米以上墙裙。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应墙裙到顶。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屋顶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二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其它清洗容器,材质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产品,并标识清楚,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水池或其它容器的数量或(及)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品种相适应。各类水池或其它清洗容器应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原料清洗水池原则上不少于一个。

第二十八条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排气孔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格栅网罩。

第二十九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其它水池分开,不(防止)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相对密闭并易于清洁。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和1个专用水盆(桶),并标识清楚,不得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三十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二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第三十三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要设置食品添加剂带锁专柜或专门的存放容器和必要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五条 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应在专间内进行,除符合第三章食品小经营一般规定和本节相应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相应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应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分开。

(四)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申请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备餐(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的备餐在专间内进行);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对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六条的要求。

第四十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七的规定。

第四节 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省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和本办法本章第三节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应按要求留样、保存,并有留样记录。

第五节 保健食品销售

第四十二条 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食品小超市经营场所内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还应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小经营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有形市场商场内食品销售柜台摊床)、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经营者。

现场制售,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即食食品或食品半成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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